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黔02民终230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0年2月1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2年5月9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2年6月20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系原告***、***、***、XX果的诉讼代表人及XX果的法定代理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系罗兴兰、***、***、***、***、***的诉讼代表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5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7月27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建设,男,1976年3月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系***、*建分、*建书、*建设、***的诉讼代表人。
七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贵州中创联律师事务所六盘水分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210675529。
原审原告:***,男,1960年3月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六盘水滕达爆破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碧云路98号楼三单元502室,注册号:5202000000014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688444047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水城县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号:32409051102156。
一般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松,男,1975年9月7日生,汉族,系该公司副总经理,住贵州省纳雍县,
原审第三人:六盘水市钟山区凤凰街道办事处双龙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六盘水市红桥新区双龙村二组,组织机构代码:32215237-3。
法定代表人:张家钧,系该居委会主任。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贵州省水城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号:32409051102503。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贵州六盘水滕达爆破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原审原告***、原审第三人六盘水市钟山区凤凰街道办事处双龙社区居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2015)黔水民重字第000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2015)黔水民重字第0007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建设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82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罗光
审判员*靖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