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乡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与***、任小兵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423民初897号
原告:***,男,1966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新密市青屏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信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区。
被告:任小兵,男,198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永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城乡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黄河路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69953368M。
法定代表人:宗勇,职务:董事长。
被告:宁陵县石桥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宁陵县石桥镇梨乡大道。
法定代表人:吕海涛,职务:镇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任小兵、河南省城乡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石桥镇人民政府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任小兵、河南省城乡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任小兵、河南省城乡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原告***提供的担保物:**的豫A×××××号奥迪牌轿车一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