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乡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河南省城乡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与三亚旭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破产重整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琼02破申5号
申请人:河南省城乡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宗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冬冬。
被申请人:三亚旭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汉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运发。
2017年5月10日,河南省城乡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设计院)以三亚旭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亚旭诚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丧失清偿能力,但具有挽救希望和重整价值为由,向本院申请对三亚旭诚公司进行重整。本院于2017年6月5日,通知了三亚旭诚公司,三亚旭诚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三亚旭诚公司系2010年8月4日在海南省三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注册资本1000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地在海南省三亚市海坡区三亚湾路167号三亚辰光假日酒店2038室。三亚旭诚公司因资金和债务问题陷入困境,该公司开发的“森林半岛”项目已于2014年底被迫停工。2017年5月8日,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作出(2017)琼0271民初3857号民事调解书,河南设计院与三亚旭诚公司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确认至2017年4月2日止,三亚旭诚公司共拖欠河南设计院设计费、晒图费共计2804190元。因三亚旭诚公司无法履行付款义务,河南设计院遂向本院提出对三亚旭诚公司进行重整申请。
本院认为,三亚旭诚公司系在三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的规定属本院管辖。河南设计院作为三亚旭诚公司债权人,享有重整申请权,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三亚旭诚公司因债务问题涉及众多诉讼,该公司的项目土地和在建工程已被轮候查封,三亚旭诚公司因资金和债务问题陷入困境,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但有重整希望,故河南设计院对三亚旭诚公司申请破产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河南省城乡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对三亚旭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梁 泽
审判员 李柔翰
审判员 王晓艳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贺素贞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三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就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第七十条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
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