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乡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河南晖达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河南省城乡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民特4号
申请人:河南晖达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毛冰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俊鹏,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基禄,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省城乡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宗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素敏,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州兴汉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皓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振,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河南晖达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晖达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省城乡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乡建筑设计院)、广州兴汉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汉设计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晖达公司称:撤销郑州仲裁委员会(2017)郑仲裁字第0258号裁决书。事实与理由:郑州仲裁委员会(2017)郑仲裁字第0258号裁决书依据伪造的证据裁决案件、违反法定程序剥夺申请人的鉴定权和庭审辩论权,裁决事实不清、程序违法、裁决错误,依法应予撤销。一、郑州仲裁委员会(2017)郑仲裁字第0258号裁决书依据伪造证据裁决案件。被申请人提供的温莎尚郡二期13#、15#、16#、17#、18#、20#、21#住宅楼规划设计图、温莎尚郡二期整个地块最终报建设计总平面图、温莎尚郡三期所出规划方案、施工图平立面图、温莎尚郡二期透视效果图、温莎尚郡二期(2#-2)主楼和地下车库设计图、温莎尚郡二期结构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图纸、所谓通过电子邮件向申请人交付的“设计成果”等,申请人均未收到,均系伪造的证据。二、郑州仲裁委员会(2017)郑仲裁字第0258号裁决书违反法定程序剥夺申请人的司法鉴定权。仲裁程序中,申请人依法申请多个司法鉴定,仲裁庭均以已与郑州的几家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联系均不同意接受委托为由,拒不接受申请人代理人声明其已与北京的多家国家级鉴定机构联系且这些鉴定机构同意接受鉴定的要求,强行剥夺申请人的司法鉴定权,从而导致裁定缺乏相应依据。三、郑州仲裁委员会(2017)郑仲裁字第0258号裁决书违反法定程序剥夺申请人的庭审辩论权。仲裁庭在事实调查结束后,未听取申请人的当庭辩论意见,剥夺申请人的庭审辩论权,直接导致裁决事实不清、裁决错误。
被申请人城乡建筑设计院称:首先,仲裁庭审理仲裁案件的程序合法,没有违反法定程序。1、关于晖达公司提出的仲裁庭剥夺其司法鉴定权的问题,在裁决书中已经将未进行鉴定的理由予以说明,在仲裁审理过程中,对于司法鉴定这一事项,仲裁庭先后多次开庭,最后由于晖达公司提出的司法鉴定申请不具备可操作性等原因,仲裁庭多次联系鉴定机构,均未有机构接受仲裁庭的委托,因此,仲裁庭并没有违反法定程序剥夺晖达公司的司法鉴定权。2、关于晖达公司提出的仲裁庭剥夺其庭审辩论权的问题。针对城乡建筑设计院、兴汉设计公司与晖达公司的仲裁申请与反申请,仲裁庭多次开庭审理,双方均进行多次辩论,因此,仲裁庭没有剥夺晖达公司的庭审辩论权。其次,仲裁庭作出的裁决书所依据的证据并非伪造。1、针对城乡建筑设计院、兴汉设计公司与晖达公司的仲裁申请与反申请,仲裁庭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组织双方对提交的证据均进行了质证,双方的质证意见亦引用于裁决书中,晖达公司认为城乡建筑设计院提交的部分证据系伪造,在仲裁庭审过程中却没有对其所谓的伪造证据提出过鉴定申请。2、对晖达公司提出的伪造的证据,城乡建筑设计院确系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晖达公司送达,城乡建筑设计院在仲裁庭审中已将电子邮件截图等相关送达证据提交仲裁庭并经双方质证,对于晖达公司是否收到其所谓伪造的证据,该事实已由仲裁庭予以查明,该问题属于事实审理部分,不属于撤销仲裁案件中的审理范围。综上,应驳回晖达公司的撤销请求。
兴汉设计公司与城乡建筑设计院的答辩意见相同。
经审查查明:2018年6月7日,郑州仲裁委员会作出(2017)郑仲裁字第0258号裁决书,裁决:一、河南晖达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向河南省城乡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广州兴汉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支付《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设计费4379489元;二、驳回河南省城乡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广州兴汉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第二项仲裁请求;三、解除河南省城乡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广州兴汉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河南晖达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18日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四、驳回河南晖达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仲裁反请求;五、本案本请求仲裁费46206元,反请求仲裁费179221元,共计225427元,由河南省城乡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广州兴汉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承担22543元,河南晖达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承担202884元;六、河南晖达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述义务,应于该裁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逾期履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
郑州仲裁委员会(2017)郑仲裁字第0258号裁决书中载明:在仲裁过程中,晖达公司提出了鉴定申请,要求对第一期设计图进行鉴定,以证明其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仲裁庭多次联系鉴定机构关于晖达公司提出鉴定问题,但未有机构接受仲裁庭委托。
经法庭询问,对于晖达公司所称城乡建筑设计院、兴汉设计公司伪造的证据,晖达公司称在城乡建筑设计院、兴汉设计公司提交给仲裁庭的证据目录中全部包含,晖达公司对这些证据进行了充分的陈述,在裁决书中也引用了晖达公司的意见。
本院认为,申请人晖达公司称仲裁裁决书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经查,对于晖达公司所称伪造的证据,城乡建筑设计院、兴汉设计公司在仲裁案件审理过程中已经提交,仲裁庭组织双方进行了质证,因此,对于该部分证据的认定属于仲裁庭实体处理的范畴,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申请人晖达公司称仲裁裁决书剥夺其司法鉴定权,晖达公司在仲裁程序中提出鉴定申请后,仲裁庭多次联系鉴定机构,但未有机构接受仲裁庭委托,因此,仲裁庭并没有剥夺晖达公司的司法鉴定权。晖达公司称仲裁庭剥夺其庭审辩论权亦不能成立。因此,申请人晖达公司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河南晖达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河南晖达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郑志军
审判员  杨彦浩
审判员  马 莉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晓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