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乡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河南省城乡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与三亚旭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破产重整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02破2号之二
申请人:河南省城乡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黄河路96号。
法定代表人:宗勇,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三亚旭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海坡区三亚湾路167号三亚辰光假日酒店203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7年7月18日,本院根据河南省城乡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设计院)的申请裁定受理三亚旭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诚公司)重整一案。
本院查明:旭诚公司因资金和债务问题陷入困境,该公司开发的”森林半岛”项目已于2014年底被迫停工。2015年8月28日,旭诚公司股东吕辉涉嫌非法集资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立案侦查,旭诚公司开发的”森林半岛”项目所需资金来源涉嫌非法集资。2015年8月31日,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作出公(长春路)封通字[2015]08079号、08061号查封决定,对旭诚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因吕辉及旭诚公司涉嫌非法集资,涉及本重整案相关刑事案件正在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而非法集资案件属于特殊种类犯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或者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涉案财物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本重整案在宣告破产前因相关刑事案件正在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且与公安机关协调后仍无法解除对旭诚公司财产的刑事查封的情况下,本重整案不应再进行审理。故河南设计院对旭诚公司的重整申请,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南省城乡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对三亚旭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8份,上诉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泽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