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秀茂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秀茂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宁波乐田旅游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81民初7294号之一

原告:上海秀茂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闵塔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58058534XW。

法定代表人:马雄,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富明,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宁波乐田旅游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牟山镇青港村陈村会信用代码:913302816810921578。

法定代表人:王智,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秀茂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乐田旅游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立案。原告上海秀茂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秀茂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秀茂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4618元,减半收取1730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2309元,由原告上海秀茂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东方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代书记员 张乾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