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市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轻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海珠区南石头建兴建材店、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0105执2635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轻工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
负责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州市海珠区南石头建兴建材店(经营者***),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
被执行人:***,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
原告广州市轻工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诉被告广州市海珠区南石头建兴建材店(经营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9日作出的(2017)粤01民终17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广州市轻工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广州市海珠区南石头建兴建材店(经营者***)腾空并交回广州市海珠区石岗路1-2号场地并支付从2016年8月1日至实际交回场地之日止的场地占用费。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执行。
经本院执行,申请人已于2017年6月9日收回广州市海珠区石岗路1-2号场地。申请人确认已收到被执行人支付的场地占用费88740元,还欠169800元被执行人尚未支付。由于广州市海珠区南石头建兴建材店登记为个体经营户,故本院依法追加其经营者***为本案被执行人。
本院依职权向各大银行、车管所、房管部门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根据上述部门和单位的回复结果显示,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鉴此,申请执行人确认本案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表示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执行,被执行人已交回案涉场地,且已缴纳部分场地占用费。由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对申请人表示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的意见,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05执263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