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兴东通信大数据产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郑州市兴东通信大数据产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91民初201号
原告***,男,汉族,1981年2月28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告郑州市兴东通信大数据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明理路西尚贤街北利丰国际大厦1209室。
法定代表人李进国。
委托代理人陈旭芳,河南正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郑州市兴东通信大数据产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建涛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秦 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