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191民初2568号
原告郑州恒利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郑花路59号21世纪广场4号楼11层11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76520505B。
法定代理人张运喜,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马昊,女,1999年11月1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郑州市兴东通信大数据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明理路西尚贤街北利丰国际大厦12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397444485L。
法定代表人李进国。
原告郑州恒利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兴东通信大数据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崔敏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州恒利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昊参加诉讼。被告郑州市兴东通信大数据产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州恒利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诉称,2017年8月原告郑州恒利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兴东通信大数据产业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郑州恒利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负责施工郑东新区视频监控二期顶管工程,被告按照工作量向原告支付工程款(每米150元),同时,被告承诺原告干完工程后,被告年底将工程款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7年底对原告顶管工程量进行结算,出具工程量费用汇总单,确认原告施工总长度为7024.5米,工程款共计为1053675元,有被告公司签字盖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工程款,被告分别于2017年底、2018年、2019年、2020年给付合计842940元,尚下欠210735元未给付。原告为维护其合法利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210735元及逾期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本案的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郑州市兴东通信大数据产业有限公司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郑州恒利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乙方方)与被告郑州市兴东通信大数据产业有限公司(甲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本工程包工包料,为一次性包死价,不再调整;施工报酬采用按工程量计价,计价标准为:每米150元,施工报酬最终结算按照被告现场确定的工作量计;被告根据工程量情况分批支付工程款,原告收款后开具增值税发票;原告施工完毕,应向应向被告提交完工报告,通知被告验收,被告应当在收到原告的上述报告后15天内组织原告施工成果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或者被告在上述期限内未组织验收的,视为被告已经完成了本合同约定工作。原告在乙方处签章确认,原告委托代理人蒋利伟签字确认。被告在甲方处盖章确认,被告委托代理人张旭签字确认。
原告郑州恒利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兴东通信大数据产业有限公司双方核对顶管工程量为7024.5米。
原告认可被告已向其支付842940元。
以上事实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张旭顶管工程量费用汇总表、河南增值税普通发票及庭审笔录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入场进行施工,案涉顶管工程已经施工完毕并进行结算。经原、被告双方确认,工程量为7024.5米,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每米150元,以上共计1053675元。原告认可被告已支付工程款842940元,故被告应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210735元。关于利息问题,原告诉请以210735元为基数,按照银行间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即2021年1月12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郑州市兴东通信大数据产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郑州市兴东通信大数据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郑州恒利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10735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61元,由被告郑州市兴东通信大数据产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崔敏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苏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