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地区地利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阿克苏地区地利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2901执保108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阿克苏市程新苒建材经销部,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经营者:杨程騦,女,198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被执行人:阿克苏地区地利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法定代表人:吕斌,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阿克苏市程新苒建材经销部与被申请人阿克苏地区地利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阿克苏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2901财保6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解除保全申请人阿克苏市程新苒建材经销部请求解除冻结被申请人阿克苏地区地利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4533元或查封、冻结等值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阿克苏地区地利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4533元或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彭湘

二 〇 二 〇 年 十 一 月 二 日

法 官 助 理   张健

书  记  员   步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