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901民初4858号
原告:阿克苏地区地利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法定代表人:吕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丹丹,女,该公司财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群,新疆白水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阿克苏市银建机械租赁站,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经营者:龚佑宣,男,1986年4月14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新疆忧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阿克苏地区地利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阿克苏市银建机械租赁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进行了审理。阿克苏地区地利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阿克苏市银建机械租赁站的起诉。
本院认为,阿克苏地区地利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阿克苏地区地利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阿克苏市银建机械租赁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728元,减半收取计1,864元,由阿克苏地区地利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吕 涛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叶 婷
书 记 员 邹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