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地区地利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阿克苏炫彩广告装饰有限公司、阿克苏地区地利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901民初2794号
原告:阿克苏炫彩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环南路北侧怡园小区5号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陈利,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候长茂,新疆新鲁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阿克苏地区地利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纺织工业城(开发区)纺织大道42号。
法定代表人:吕斌,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阿克苏炫彩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阿克苏地区地利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1日向原告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阿克苏炫彩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慧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叶婷
书 记 员     张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