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地区地利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阿克苏博翰市政道路工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阿克苏地区地利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2901执2299号
申请执行人:阿克苏博翰市政道路工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纺织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仇贵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励霞,新疆白水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阿克苏地区地利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纺织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吕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哲述,男该公司副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阿克苏博翰市政道路工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阿克苏地区地利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阿克苏博翰市政道路工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阿克苏博翰市政道路工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901执2299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秉坤
审判员    李伟
审判员    李猛
二○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符馨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