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202执2888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中高铁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山东省嘉祥县。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青岛中高铁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5)南商初字第3034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与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履行财产报告义务。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金融、不动产、工商部门登记信息、车辆等进行统查,银行、车辆、房产、证券、工商部门未反馈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现已将被执行限制高消费。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联系,告知其本院的查询情况、执行情况,并询问其是否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称无法提供,本院告知其如发现被执行人存在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南商初字第3034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勇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