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鸿泰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国强建筑器材租赁站、新疆鸿泰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09执4232号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国强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路东侧。 经营者:***,男,196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 被执行人:新疆鸿泰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西街**天华广场城市综合体商业办公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李建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国强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执行人新疆鸿泰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9日作出的(2020)新0109民初392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00,000元。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新0109民初392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新疆鸿泰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金融机构账户存款101,400元(其中案款100,000元、执行费1,400元),同时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如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赵    亮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单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