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0109执29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国强建筑器材租赁站,经营场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区**路东侧。
经营者:***,男,196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碱沟西路2229号香缇苑小区10号楼2**1801室。
委托代理人:**保力·**,新疆天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新疆天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鸿泰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西街2229号天华广场城市综合体商业办公综合楼1012室。
法定代表人:李建强,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6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国强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执行人新疆鸿泰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0109民初39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欠款200,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人于2021年9月15日要求对本案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00,000元,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0月27日向本院递交了撤销本案执行的申请。申请执行人的执行请求未实现。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本案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新0109执2975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限内,可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单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