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金硕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金江建设实业(河南)有限公司、河南金硕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0811民初1334号
原告:金江建设实业(河南)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巡返村原无机化工厂。
法定代表人:金吕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金硕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滑县市焦虎镇人民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范振波,执行董事。
被告:***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市辖区郑东新区地润路12号联盟新城三期15号楼西2宅。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
原告金江建设实业(河南)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金硕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江建设实业(河南)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江建设实业(河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32元,由原告金江建设实业(河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钟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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