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81民初1043号之一
申请人:安徽富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柿树岗乡黄花村王小郢组户号04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MA2NEET35P。
法定代表人:周冯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万海,安徽华人(六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雨晨,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茂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溧城镇燕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703622762J。
法定代表人:陈建平,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安徽富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茂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巢湖市人民法院根据原告安徽富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对被申请人江苏茂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封。现申请人安徽富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茂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的查封。为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茂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肖金菊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朱雅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