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富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茂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徽富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81民初1448号

原告:江苏茂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溧城镇燕山路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703622762J。

法定代表人:陈建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富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柿树岗乡黄花村王小郢组户号04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MA2NEET35P。

法定代表人:周冯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万海,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雨晨,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茂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富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苏茂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茂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茂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16370元,本院减半收取8185元,由原告江苏茂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肖金菊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朱雅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