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森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明光市伟创不锈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森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182民初411号
原告:明光市伟创不锈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招信路315号恒正商贸城2幢商业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2MA2UHOWT18。
法定代表人:汪志,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福飞,安徽恒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森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与扬子江路交口东南金融港中心A1栋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80810559U。
法定代表人:任芝翠,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4年8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原告明光市伟创不锈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森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明光市伟创不锈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明光市伟创不锈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明光市伟创不锈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明光市伟创不锈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志国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姜启秀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四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