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971民初32628号
原告:东莞市中储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朱圆路13号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UHJBT3K。
法定代表人:吴木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中友,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园鼎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万江街道简沙洲社区翠怡居22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UT0P33K。
法定代表人:刘三岭。
被告:安徽圆鼎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拓基广场6幢10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868982649。
法定代表人:桑金香。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三岭,系安徽园鼎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法定代表人。
本院审理原告东莞市中储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园鼎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安徽圆鼎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2月14日向原告送达开庭传票,通知原告本案开庭时间为2021年3月3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案开庭当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说明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东莞市中储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151.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李艳婷
审判员 刘秋霞
审判员 郭 芹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黎绣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