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322执418号
申请执行人:五河县**汽车修理服务中心,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淮河路原财政局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322MA2QUMNH3E。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蚌埠市凤凰国际广场B座23层徽璟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MA2NUCRBXT。
法定代表人:顾彬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五河县人民法院(2021)皖03民终3754号法律文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内案款人民币287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璟玉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戴 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