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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安徽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322民初4077号 原告:**,男,1981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 被告:**,男,1980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 被告: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五河县***安置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MA2NUCRBXT。 法定代表人:顾彬。 被告:五河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住所,住所地五河县淮河路老法院**,会信用代码12340322MB1149173W。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五河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陈 曦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