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辽0882执保709号
申请人***,女,1984年8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石桥市。
被申请人:磐翔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经济开发区保灵街。
法定代表人:宋岩,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磐翔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冻结被申请人磐翔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在金融部门存款600万元或查封等值资产,并提供辽宁新发展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大石桥市百寨办事处钱家村等19个房屋作为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磐翔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在金融部门存款600万元或查封等值资产。(具体查封事项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二、查封担保人辽宁新发展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大石桥市百寨办事处钱家村等19个房屋。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陈继生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李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