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浙0702民催22号
申请人:金华市舜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婺州街与金磐路交叉路口比特网络中心B座2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金华市舜天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12月1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由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出具的,汇票号码为3080337592091990,出票金额为10万元,出票日期为2017年11月16日,申请人为金华市舜天建设有限公司,收款人为金华市拂晓村镇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备注金义快速路南侧道路扩建工程的银行本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金华市舜天建设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金华市舜天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0一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代书 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