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图什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3001执851号
申请人:新疆***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芙蓉里15幢151号。
法定代表人:陈梅,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5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新3001民初498号民事判决书,即新疆***信工程有限公司诉***侵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21年11月2日本院受理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21年11月16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2021年11月2日通过总对总查询平台查询被执行人,经银行系统反馈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无存款;经互联网银行反馈,被执行人无存款;经证券平台反馈,被执行人无有价证券登记信息;经不动产登记平台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已轮候查封;经车辆查控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已依法轮候查封;2022年4月13日本院再次对上述财产进行查控,查询结果与上次查询反馈结果一致。本院于2022年10月28日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传统查控,经不动产登记中心反馈,被执行人在本地无不动产登记信息;经市场监督管理局反馈,被执行人在本地无工商登记信息;经房地产服务中心反馈,被执行人在本地无房产信息;经住房公积金中心反馈,被执行人在本地无住房公积金开户信息。2022年3月18日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因刑事犯罪,目前在甘肃省玉门市监狱服刑。被执行人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对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予以认可,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法院提供其他的执行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标的148620元,执行到位0元,执行费2129元(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申请人提供可执行财产线索或本院依法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恢复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德 江
审判员 马 志 山
审判员 力 瓦 伊丁卡迷力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麦尔旦麦麦提艾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