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图什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3001民初3号
原告:新疆***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奎屯市市区芙蓉里****。
法定代表人:陈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辉,新疆辛建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
原告新疆***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新疆***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因疫情原因,无法向法庭当庭提交证据原件。现原告新疆***信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信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40元,减半收取计1620元,由原告新疆***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党根武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杜春晓
书 记 员 刘丹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