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302民初2438号
原告:**,男,197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
委托代理人:***,安徽张家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嘉宏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机务段大院2号楼3-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95710633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安徽省嘉宏铁路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76元,减半收取21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