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嘉宏铁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省嘉宏铁路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302民初2438号 原告:**,男,197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 委托代理人:***,安徽张家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嘉宏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机务段大院2号楼3-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95710633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安徽省嘉宏铁路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76元,减半收取21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