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巅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马鞍山市巅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521民初3227号
原告:***,男,198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当涂县护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马鞍山市巅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当涂县江心乡码口老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MA2MW67P0Q。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
原告***与被告马鞍山市巅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04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周健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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