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521民初1338号
原告:***,男,198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庆,当涂县护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马鞍山市巅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江心乡码口老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MA2MW67P0Q。
法定代表人:高荣伟。
被告:***,男,196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
原告***与被告马鞍山市巅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马鞍山市巅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马鞍山市巅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欣欣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周 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