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522民初2288号之三
原告:含山县清溪晶晶土石方工程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清溪镇兴隆中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522MA2RH4JG02。
经营者人:***,男,汉族,1966年5月6日出生,住含山县清溪镇兴隆行政村中庄村6号。公民身份号码34262519********。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鞍山市巅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江心乡码口老政府307、3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MA2MW67P0Q。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9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含山县。
原告含山县清溪晶晶土石方工程经营部与被告马鞍山市巅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含山县清溪晶晶土石方工程经营部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含山县清溪晶晶土石方工程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30元,由原告含山县清溪晶晶土石方工程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