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03民初2260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景诚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滨河路银马公寓2号楼8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2MA2TL3QL70。
法定代表人:姜洋,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珊珊,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高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北含山路逍遥津公园新村住宅楼1幢1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72648192R。
法定代表人:林建习,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林建习,男,196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经常居住地合肥市。
关于安徽景诚劳务有限公司与***高建筑有限公司、林建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作出(2021)皖0103财保63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高建筑有限公司、林建习名下银行账户。后双方于2021年2月23日达成调解协议,安徽景诚劳务有限公司并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解除对***高建筑有限公司、林建习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高建筑有限公司、林建习名下价值615400元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薛智勇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冬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