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立高建筑有限公司

安徽景诚劳务有限公司、安徽立高建筑有限公司、某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03财保63号

申请人:安徽景诚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滨河路银马公寓2号楼8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2MA2TL3QL70。

法定代表人:姜洋,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珊珊,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高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申请人安徽景诚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高建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154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景诚劳务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高建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154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597元,由安徽景诚劳务有限公司缴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薛智勇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冬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