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303民初12212号
原告: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清水河街道商业街144号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L8G14Y。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河南亚奥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七路15号中亨大厦5楼5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586032498W。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亚奥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洪沪淞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巩新丽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