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482民初2703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12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告:河南凌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陵阳镇国家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办公楼1楼。
法定代表人:索继盛,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磊,该公司员工。
被告:吕海燕,女,汉族,1972年3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林州市。
被告:***,女,汉族,1970年2月18日出生,住江苏省淮安市开发区。
被告:李新涛,男,汉族,1964年9月13日出生,住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
原告***与被告河南凌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吕海燕、***、李新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凌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吕海燕、***、李新涛的起诉。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1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亚芳
二0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杜梦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