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213执60号
申请执行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李沧区永平路206号甲。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青岛***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男,197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被执行人:河南凌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陵阳镇国家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办公楼1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凌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2)鲁0213民初616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2022)鲁0213民初616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22)鲁0213民初616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 萌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 涛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