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沥太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沥太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05财保1304号
申请人河南沥太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北路32号财富广场5号楼20西北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河南财经政法大学,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80号。
代表人高新才。
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作出(2020)豫0105财保700号民事裁定,已经采取的保全措施是:冻结了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在中国农业银行郑州阳光新城支行16×××46账户银行存款1340631.33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在中国农业银行郑州阳光新城支行16×××46账户银行存款1340631.33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载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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