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沥太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文之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河南沥太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05民初17003号
原告:河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航海中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王文娟,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代理人白晗、彭培耀(实习),河南六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沥太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北路**财富广场**楼****
法定代表人马宗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孟令然、邱赛男(实习),河南良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沥太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于答辩期间向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被告认为四川志诚众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原告纠纷一案已由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受理,且该案与本案诉讼基于同一事实关联紧密,为全面了解案情,节约司法成本,故本案应移送至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依据被告与原告签订的由该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股权转让协议》第七条: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在守约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另2020年8月11日原告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其在诉状中表示:被告已于2020年7月9日私自注销子公司浙江威成建设有限公司,不再履行合同,已构成违约。依据上述情况,既原告视为己方为合同守约方,故本案应为合同约定管辖应为合同守约方所在地既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管辖。故申请法院将此案交由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约定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原、被告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管辖不明确,且被告住所地位于郑州市××区。故,被告河南沥太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河南沥太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贾 威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浩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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