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沥太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沥太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文之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民辖终7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沥太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北路32号财富广场5号楼20层西北户。
法定代表人:马宗伟,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航海中路106号院8号楼20层2018号。
法定代表人:王文娟,执行董事兼经理。
上诉人河南沥太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20)豫0105民初170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一、四川志诚众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上诉人纠纷一案已由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受理,且该案与本案诉讼基于同一事实关联紧密,为全面了解案情,节约司法成本,故本案应移送至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二、依据双方签订的由该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股权转让协议》第七条: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在守约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被上诉人自述其为守约方,所以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第七条约定发生纠纷,双方“同意在守约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该管辖约定不明确,管辖条款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股权转让纠纷,原审被告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具有管辖权。至于本案与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四川志诚众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上诉人一案是否系关联案件,有待实体审理确定,管辖权异议程序不予审查。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李小青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袁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