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沥太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沥太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91民初1643号
原告:**,男,汉族,1994年11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南召县。
被告:河南沥太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金水区经三北路32号财富广场5号楼20层西北户。
法定代表人:马宗伟。
第三人:洛阳名门地产有限公司,住所:洛阳市高新区九都西路与青岛路交叉口西北侧。
法定代表人:孙群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啸晨、乔午珑,河南品缔晖诚律师事务所。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南沥太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洛阳名门地产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高妙婕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湾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