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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281民初13427号 原告:***,男,198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 原告:***,男,195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 被告:***,男,196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 被告:青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胶北街道办事处北关工业园山东道西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MA3DRR443T。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8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 被告:***,男,199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 被告:***,男,198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 被告:**,男,198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胶州三里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青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青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六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6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合法菜地在2019年11月28日和2020年1月3日上午、下午三次无故被被告用挖掘机毁坏,造成原告菜地被挖、水井被埋、池地用潜水泵等喷灌设备损坏,菜地种植的蔬菜被毁坏,致使原告个人利益受到侵害,故,原告为***,诉至法院。 ***、青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对原告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不认可,首先诉讼主体不适格,原告起诉本案六被告主体错误,因涉案地块已通过正常流程进行了土地流转,由青岛金禾联投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承包该地块,金禾公司在完成了该土地流转后,可以在该地块上生产经营、建设投资,因此,原告的诉求主体不适格,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1.2010年1月15日,原告***(乙方)与胶州市三里河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甲方)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书》,载明:根据《***村倒地和企业征地补偿的实施办法》,经甲乙双方就乙方清除在本村承包地(含口粮地、开荒地)上所种植农作物及树木的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补偿:***同志,以上承包地(含口粮地、开荒地)交给村集体后,根据青岛奥利维亚花卉有限公司征用情况,对本村农业户口的村民(含1999年12月31日前迁入的),按每人每年700元发放村民生活补助金,以后根据企业征地费用上调。已发放补助6人,¥4200**。二、在本协议签订和甲方付款后,乙方应在5日内自行清除农作物及树木,逾期视为放弃,归村集体所有。 2.2010年2月3日,原告***(乙方)与胶州市三里河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甲方)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书》,载明:根据《***村倒地和企业征地补偿的实施办法》,经甲乙双方就乙方清除在本村承包地(含口粮地、开荒地)上所种植农作物及树木的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补偿:***同志,甲方应支付你补偿款13570元(其中小麦600元,果树11100元,其它树木1740元,已耕地补偿款130元)。以上承包地(含口粮地、开荒地)交给村集体后,根据青岛奥利维亚花卉有限公司征用情况,对本村农业户口的村民(含1999年12月31日前迁入的),按每人每年700元发放村民生活补助金,以后根据企业征地费用上调。已发放补助3人,¥2100**。二、在本协议签订和甲方付款后,乙方应在5日内自行清除农作物及树木,逾期视为放弃,归村集体所有。 3.胶州市三里河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胶州市村党组织决议重大村务事项会议记录表》记载,会议时间:2011年11月16日晚7点,会议地点:办公室,人员总数:5人,主持人:***,记录人:***,形成决议:两委大会表决,以5人同意,0人不同意,0人弃权,形成如下决议:同意,关于我村村后北大方菜园地,现以空闲为村民种菜,决定按人口分给村民,属村机动地块,如有变动和其他使用,村委会议通知村民统一收回,有村委重作分配及安排。 4.2019年11月7日,胶州市三里河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两委干部会议记录记载,关于我村北大方菜园地和3户承包地大约39亩左右,现将流转给胶州市城投公司发展高效农业,承包期9年,承包费每亩每年1200元,每年一次交费46800,3年后每年租赁费递增2%,这样村民菜园地全部收回,村委决定给予村民赔青、失地补偿奖励,召开全体党员全体村民代表会后,确定后由小组长入户与村民签订为准。1.按本村户口原来享受村失地补偿的村民补偿赔青款每人200元,失地补偿每人每年100元(包括19年度),响应号召,积极倒除上交地块的每人再奖励200元,日期定于本月8-20号为止。不服从不倒除上交地块的村委有权收回,因园地属村机动地,收回另作安排,收回后无赔青补偿等。2.关于承包地户,村委根据上级给予按实际地上种植情况赔偿,与承包户签订赔偿协议。 5.2019年11月8日,胶州市三里河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党员会议记录记载,昨天已开两委干部会议关于我村北大方菜园地和3户承包地块大约39亩左右承包流转给胶州市城投公司为发展高校农业。使用承包期9年,承包费每亩每年1200元,每年一次交承包费,3年后每年租费递增2%,这样村民菜园地确定全部收回,村委确定给予村民赔青补偿和奖励,召开全体村民代表会议确定后有小组长入户和村民签字为准。1.按本村原享受失地补偿金的村民可补偿赔青款每人200元,失地补偿每年100元(包括2019年),响应号召同意倒除交地的村民每人奖励200元,日期定于本月8日-20日为止,后期不倒除上交地块的户,村委有权收回。因菜园地是村机动地可收回另作安排,不按规定收回后无各种补偿和奖励。2.关于承包地块的3户,根据上级给予每亩及地块情况补偿、赔偿,协定协议后赔偿。 6.2019年11月8日,胶州市三里河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两委干部全体村民代表会议记录记载,1.关于我村北大方菜园地和3户承包地大约40左右亩,流转承包给胶州市城投公司发展高效农业使用,已开两委会、全体党员会,今天开会和同志们说明流转及村民各种赔偿补偿奖励情况。①按本村民原来享受失地补偿的人员补偿每人每年100元(包括19年度),今年赔青每人200元,同意签字交出园地的每人奖励200元,以后每人每年补偿失地款100元,截止2019.11.8-2019.11.20,前期失地人员每人800元,正常发放。②如有不交菜园地及承包地,截止日后不再享受各种赔青补偿款。③村北大方园地属本村委机动地,村委有权随时使用及回收另作其他安排,不得有任何理由。④关于承包地块户,村委按照上级有关赔青、补偿,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后进行赔偿。 原告认可其于2020年3月1日在胶州市三里河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菜园地征收补偿协议》上签字确认。 7.2019年12月27日,案外人胶州市三里河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甲方)与青岛金禾联投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乙方)在胶州市三里河街道办事处(丙方)见证下签订《土地流转协议》,将***村村北包括涉案地块在内的39亩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乙方,期限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至2028年12月18日。 8.案外人青岛金禾天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甲方)与被告青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山东半岛田园综合体项目三里河漫散射智能玻璃温室工程承包合同》,约定被告以甲方提供的图纸为准(包括土建、钢结构、四面墙体及顶部玻璃覆盖、水帘风机降温系统等)在包括涉案地块在内土地上进行施工建设。 9.2019年12月28日8时30许,原告***向胶州市公安三里河派出所报警称其在不落**村后的菜园里的地被破坏。 2020年1月3日9时11分许,原告***向胶州市公安三里河派出所报案称其在不落**北侧种菜的地被人破坏。 被告***在胶州市公安三里河派出所询问笔录中称,其系***村支部书记,在***村北侧正在建设大棚的具体施工方青岛***工程有限公司,该地块已流转给金禾天润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了;村里一开始打算让***公司先暂停一下施工,因为明年有个国际会议要来观摩高效农业大棚,三里河办事处要求继续施工,我们就让***公司继续施工,***、***、***多次报警,我们认为那些地现在已经是村集体的土地了,他么拦着不让施工是不对的。 被告***在胶州市公安三里河派出所询问笔录中称,其在青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技术施工,2019年12月28日其通过挖掘机替班群招聘到被告**到涉案地块上挖地,***村村文书告诉***涉案地块是村里的;2020年1月13日13时许,***到涉案地块施工是青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让其去的。 被告**在胶州市公安三里河派出所询问笔录中称,其系***的挖掘机司机,2019年12月28日8时30分左右,***让其在***村后边开挖掘机挖土,现场也是***指挥**干的活。 被告***在胶州市公安三里河派出所询问笔录中称,2020年1月3日9时许,其在***村北侧开着挖掘机干活,是***让***去干的活。 被告***在胶州市公安三里河派出所询问笔录中称,其在青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土建,涉案地块在2019年10月份的时候已经被城市投资有限公司给承包了,现在应该属于城投,城市投资有限公司将***村的温室大棚建设承包给了青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是村里让干活的。 2020年7月9日,胶州市公安作出胶公(三里河)行终决字[2020]2132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认为***被故意损坏财物一案没有违法事实,决定终止调查。 10.2020年11月6日,***、***诉被告胶州市公安、第三人胶州市三里河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行政不作为一案在本院立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作出(2020)鲁0281行初223号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的起诉。 11.2021年3月12日,胶州市三里河街道办事处***经济合作社向***妻子、***母亲***账户转账4000元,备注:失地补偿款。 2021年12月17日,胶州市三里河街道办事处***经济合作社向***妻子、***母亲***账户转账4000元,备注:村民21年度失地补偿款。 12.庭审中,原告自认其知晓被告***、***、***、**是给被告青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干活的;被告青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亦认可被告***、***、***、**是公司职工,给公司干活。 原告称其起诉被告***是因为施工的挖掘机是***的,被告称挖掘机确实是***的,但是施工时候该挖掘机是被告青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用***的,可见被告***并未实施挖掘、施工等行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并无合同关系,原告主张被告承担赔偿责任依据的系侵权责任法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结合庭审查明,被告青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用被告***的挖掘机,指使被告***、***、***、**在涉案地块上挖地施工,依据的是其与青岛金禾天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山东半岛田园综合体项目三里河漫散射智能玻璃温室工程承包合同》、胶州市三里河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与青岛金禾联投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土地流转协议》,施工前经过案外人胶州市三里河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准许。被告既没有破坏涉案地块的故意,其自身的施工行为亦没有过错。综上,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22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梁 岩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