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111执6180号
申请人:安徽新得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合肥市新站区武里山路与扶苏路交口东北角天街商业中心**A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66534347T。
法定代表人:田守明
被执行人:黑龙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住合,住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云谷路以南、青鸾路以西2办公楼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60801555N。
法定代表人:刘明宙
被执行人:黑龙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哈,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拉林小区****社会信用代码91230199723692741Q。
法定代表人:孙鹏。
本院在执行安徽新得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黑龙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黑龙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其一直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提起网络查询,并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9)皖0111民初618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牛春风
审判员 杨 青
审判员 甘 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戴志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