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民辖终202号
上诉人黑龙江宇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新得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合肥市滨湖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黑龙江宇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9)皖0111民初61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黑龙江宇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上诉称,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错误。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但该解释并不禁止合同当事人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在法律规定的几处管辖法院中约定选择一处法院作为管辖法院。案涉合同约定发生纠纷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有效。据此,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诉人注册地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关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涉案工程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虽然案涉合同约定协商不成由甲方(上诉人)注册登记地法院管辖,但该约定有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不应作为确定本案管辖的依据。因案涉“滨湖桂园二标段9#楼”工程项目在原审人民法院辖区,原审人民法院依据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规定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认为原审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的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意见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无误,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军
审判员 张玉德
审判员 孙礼会
书记员 王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