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皖0191执57号之一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安徽新得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黑龙江宇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黑龙江宇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阶段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黑龙江宇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黑龙江宇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财产。现本案被执行人黑龙江宇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黑龙江宇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黑龙江宇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黑龙江宇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唐 峻
审 判 员 尹 刚
人民陪审员 杨 丽
法官 助理 程 永
书 记 员 胡浩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