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联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河南联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登封天地之中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85民初3110号
申请人:河南联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椿路11号瑞邦能源科技中心B座21层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20909300244。
法定代表人:李松严,总经理。
被申请人:登封天地之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登封市中禾商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5566468788H。
法定代表人:韩学伟。
河南联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登封天地之中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南联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享有的被申请人登封天地之中置业有限公司到期债权中的11165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河南联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出具的保函(编号:AZHZZ21Z0119Q000331F)作为担保,担保金额为11165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联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享有的被申请人登封天地之中置业有限公司到期债权中的1116500元予以冻结。
案件保全费用5000元,由申请人河南联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预交,待结案后由败诉方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韩绍锋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于丽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