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92民初175号
原告:河南君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和光街10号路劲东方陆港G栋8层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3XCTPW8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顺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航空港区迎宾大道北侧蓝翔花园2幢21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86015655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南君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顺隆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原告河南君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南君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