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君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君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弗布勒斯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某某正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83民初5953号
原告:河南君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和光街**楼劲东方陆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3XCTPW89。
法定代表人:胡启勇,系该公司执行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团结,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延顺,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弗布勒斯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正弘中心**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3175620877。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90年2月14日出生,住郑州市。
原告河南君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弗布勒斯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河南君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君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应收取为2334元,由原告河南君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胜利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申艺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