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105民初22208号
原告河南君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和光街**路劲东方陆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3XCTPW89。
法定代表人胡启勇。
委托代理人王团结,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延顺,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弗布勒斯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住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正弘中心**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3175620877。
法定代表人王明正。
原告河南君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弗布勒斯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团结、胡延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因巴四老城区YOYOPAPK店、许留山YOYOPAPK、黄记煌YOYOPAPK店等三家店面进行装修,分别于原告签订《店面装修合同》,委托原告对被告店面进行装修,合同签订后,原告均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而被告至今尚拖欠原告装修款320000元、垫付款42486元及工程增项没有支付,根据合同约定,如果被告延期支付工程款的,应按日支付工程总造价的1%的违约金,被告至今都没有向原告足额支付装修款。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装修款320000元、垫付款42486元、工程增项16550元;2、被告按照《店面装修合同》约定的标准向原告支付延迟支付装修费的违约金296196.38元,之后违约金继续按照《店面装修合同》的约定支付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答辩,亦未举证质证。
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26日,原告作为承包方(乙方)与被告作为发包方(甲方)签订店面装修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负责巴四老城区YOYOPAPK店装修,施工地点郑州市国基路丰庆路YOYOPAPK购物公园。双方商定总工期35天,开工日期2019年10月5日,竣工日期2019年11月8日。承包方式包工包料。装修费总额为14万元整。付款方式为:1、本合同生效后5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的25%即人民币35000元整。2、剩余工程款总价款75%即人民币105000元整,在甲方门店开业2019年11月8日,当天开始计算,每隔30天为一个付款节点,甲方分六次付给乙方,每次付款金额占总价款比例分别为25%、10%、10%、10%、10%、10%。甲方无正当理由迟延支付工程款的,应按日支付工程总造价1%利率计算违约金。商场要求前期商户入场应缴费用,由乙方代缴,商场开业(2019.11.8)后一个月,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巴四老城区YOYOPAPK店乙方代缴费用13066元。原告法定代表人郭军伟向河南优泽汇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泽公司”)转款13066元。2019年9月30日,优泽公司出具收据显示原告交纳装修保证金5000元。
2019年11月26日,原告作为承包方(乙方)与被告作为发包方(甲方)签订店面装修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负责许留山YOYOPAPK店装修,施工地点郑州市国基路丰庆路YOYOPAPK购物公园。双方商定总工期35天,开工日期2019年10月15日,竣工日期2019年11月18日。承包方式包工包料。装修费总额为18万元整。付款方式为:1、本合同生效后5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的25%即人民币45000元整。2、剩余工程款总价款75%即人民币135000元整,在甲方门店开业2019年11月18日,当天开始计算,每隔30天为一个付款节点,甲方分六次付给乙方,每次付款金额占总价款比例分别为25%、10%、10%、10%、10%、10%。甲方无正当理由迟延支付工程款的,应按日支付工程总造价1%利率计算违约金。商场要求前期商户入场应缴费用,有乙方代缴,商场开业(2019.11.8)后一个月,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许留山YOYOPAPK店乙方代缴费用7070元。原告法定代表人郭军伟向优泽公司转款7070元。2019年10月14日,优泽公司出具收据显示郭军伟交纳装修保证金3000元。、
2019年11月26日,原告作为承包方(乙方)与被告作为发包方(甲方)签订店面装修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负责黄记煌YOYOPAPK店装修,施工地点郑州市国基路丰庆路YOYOPAPK购物公园。双方商定总工期38天,开工日期2019年10月5日,竣工日期2019年11月11日。承包方式包工包料。装修费总额为50万元整。付款方式为:1、本合同生效后5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的25%即人民币125000元整。2、剩余工程款总价款75%即人民币375000元整,在甲方门店开业2019年11月12日,当天开始计算,每隔30天为一个付款节点,甲方分六次付给乙方,每次付款金额占总价款比例分别为25%、10%、10%、10%、10%、10%。甲方无正当理由迟延支付工程款的,应按日支付工程总造价1%利率计算违约金。商场要求前期商户入场应缴费用,由乙方代缴,商场开业(2019.11.8)后一个月,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黄记煌YOYOPAPK店乙方代缴费用22350元。原告法定代表人郭军伟向优泽公司转款22350元。2019年9月25日,优泽公司出具收据显示郭军伟交纳装修保证金10000元。
2020年1月21日,被告出具收据证明,显示今收到原告转交收据一共14张,其中悠悠黄记煌:装修保证金&其他费用(10000元&12350元),悠悠巴四:装修保证金&其他费用(5000元&8066元),悠悠许留山:装修保证金&其他费用(3000元&4070元)。
2020年7月30日,原、被告双方进行对账,工程增项对账函显示,巴四加建显示未付款项为16550元。垫付款对账函显示,许留山垫付款7070元、巴四垫付款13066元、YOYOPAPK黄记煌垫付款22350元,共计42486元。工程对账单显示,许留山装修未付金额50000元,巴四装修未付金额70000元,YOYOPAPK黄记煌装修未付金额200000元。
庭审中,原告称起诉后本案所涉的3个合同被告未还款,原、被告共签订有7个合同,在新密法院、郑州仲裁委、开发区法院均有起诉。
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院根据现有证据及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装修款320000元、垫付款42486元、工程增项16550元,有双方签订的店面装修合同、共同盖章确认的对账单予以印证,故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装修款320000元、垫付款42486元、工程增项1655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构成违约,原告有权主张相应的违约金,合同约定被告无正当理由迟延支付工程款的,应按日1%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约定标准过高,即使按照原告诉请的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依照合同对于违约金的起算日期算至起诉之日时,违约金也已远超欠付总金额的30%,故综合考虑合同的履行情况、原告的实际损失,本院酌定违约金以欠付金额的30%为限,即113710.8元,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弗布勒斯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君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修款320000元、垫付款42486元、工程增项16550元,以上共计379036元;
二、被告河南弗布勒斯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君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金113710.8元;
三、驳回原告河南君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76元,由原告河南君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696元,被告河南弗布勒斯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35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田 晓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星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