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82民初1423号
原告:中天建科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航海东路101号1号楼7层704号。
法定代表人:马保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明亮、张灵全,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佳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向阳街中段西侧。
法定代表人:李广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东侠,河南邦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楚启恒,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天建科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佳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天建科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天建科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天建科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新蕾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付屹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