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84民初856号
原告:中天建科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航海东路****楼****。
法定代表人:马保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兴,河南豫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陇海西路**美丽泉小区**楼**东商业房iv>
法定代表人:金高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中天建科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天建科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天建科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76元,减半收取1888元,由原告中天建科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慧凤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延莉